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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關有哪些規定?是我們生活和工作中常見的法律行為。《*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的一般規定、委托及終止的內容。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人有效。例如,A委托B作為其人與C公司簽訂購買合同,B以A的名義簽訂合同,該合同對A和C公司有效。包括法定和委托。法定人依法行使權。委托人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權。今天華平貨代帶您了解一下進出口報關的一些相關規定吧。
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郵遞物品等物品進行監督,征收關稅、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編制海關統計,辦理其他海關業務。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委托進出口報關機構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海關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進出口報關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規定。
提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授權進出口報關機構辦理報關手續的授權方式為明示授權,即書面授權。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名稱、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人簽字或者蓋章。
《海關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進出口報關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提示:進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法律后果由報關企業直接承擔。
《海關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進出口報關機構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受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合理審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
提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進出口報關機構應當遵守誠信原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的,海關依照《*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規范進出口業務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業務,特制定本規定,打擊和防止各種走私違規、欺詐、逃稅和稅務欺詐,防止出售或偽裝出售進出口經營權和許可證。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外貿企業以自身名義從事的進出口業務(指經批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企業,以下相同)。
第三條 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進出口業務范圍。
無進口或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業務。
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科研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從事進出口代、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
第四條 人應加強對合同、進出口合同和各種文件的審查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文件的登記、備案、保管制度和進口外匯采購和外匯支付的內部審批制度,并對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人從事進出口業務,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人應當根據合同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
合同和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六條 人應加強對外商信用狀況的調查(如注冊、經營能力、信譽等)。
委托人聯系的外商,信用調查費由委托人承擔,人可以提前收取。對于信用不良的外商,人有權停止業務。
第七條 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進出口業務的合同相關文件下列項目(欄目)必須為人:
(一)進出口合同:對外簽約人;
(二)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商;
(三)進口證明或登記表:對外簽訂合同單位;
(四)海關報關單:經營單位;
(五)結匯、購付匯、核銷單證:進出口單位。
第八條 對國家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不得交給客戶(包括配額持有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委托人或人(憑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證明和登記表。
第九條 人或者人委托經海關批準注冊的專業報關單位(憑人委托書)按照規定辦理海關報關和納稅手續,不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
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報關的,海關不予受理。構成走私、違規的,海關應當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辦法暫停或者取消報關權。
第十條 人在海關檢查貨物時,應當到場,或者通知客戶到場,接受海關檢查。
第十一條 人、委托人的外匯收支活動必須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進口業務由人負責外匯支付,不得由客戶外匯支付。進口貨款由客戶及時向人支付。
出口業務,由人負責收集外匯。委托人是經批準允許保留現金外匯的企業,人憑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文件將原貨幣轉讓給委托人;委托人是不允許保留現金外匯的企業,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貨款。
第十二條 人應參與和跟蹤進出口業務和合同的全過程。
對在執行進出口合同中所出現的問題,人應及時與委托人聯系。涉及對外索賠、理賠,人和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積極處理。
在外部索賠過程中,如果客戶拒絕支付所需的費用(指客戶應承擔的費用),人可以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索賠收入屬于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的違反本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不得辦理審批、發證、售匯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本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的,構成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逃稅、騙稅、出售或者變相出售進出口經營權、許可證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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